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身份证号:151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河北省。157。经办人。
被告:(以下简称兴旺中介)。地址:邯郸市。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原告刘某某和原房主张某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因被告陈某某和被告兴旺中介工作失职,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含退还部分中介费、原告刘某某就原房主张某某不配合过户起诉张某某产生的一切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2045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8日,在被告陈某某的具体操办下,原告刘某某和原房主张某某在兴旺中介(本案另一被告,地址:邯郸市北行20米路西)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房主张某某将位于邯郸市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大写:捌拾柒万伍仟元整(875000元)。交付定金大写: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