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二手房贷款买卖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三人:(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重庆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申请贷款事项贷款银行:贷款期限:年贷款金额:人民币元。以上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第二条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2、乙方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第三条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1、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因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