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属地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履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票否决”、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统一领导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