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备案登记制度
(一)备案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二级机构、撤并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租赁的国有资产等。
(二)备案程序。备案范围内的相关单位须在每年元月15日前及单位法人变更时向财政国资部门上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备案明细表,(...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