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及其所属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内容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班子分工;行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办事服务等事项的项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