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维护信访秩序,(...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反映情况,(...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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