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VIP]

发布时间:2013-7-28文章大小:2275字节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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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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