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改革和规范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保证干部职工的清正廉洁,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职工,即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员。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范围、条件与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交流,包括全县各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和联社各部(室)总经理科长、副经理在信用社系统的调任、轮换。
第四条干部必须进行异地交流的条件:
1、基层社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在一个基层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2、基层社副主任、委派会计在一个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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