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结合本市实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