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311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文件精神,财政提高了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标准,并把补助范围扩大到全省129个县市区,为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确保安排我县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得到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和对象
1.补助对象
项目执行期内,在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镇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本县农村户口的孕产妇城镇户口的特困户、下岗女职工、待业女工孕产妇持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证件,经县项目办审批后可进入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