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环卫事业发展,(...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根据计价格[2002]872号、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县人民决定实行委托有关县职能单位和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收时间:自2009年3月1日起。
二、委托代收项目:居民、车辆、单位、基建项目垃圾处理费。
三、委托代收单位:县电力公司、交警队、农机局、财政局、市管局、执法局等。
四、委托代收方式。
1、委托电力公司负责城镇居民、饮食业、沿街非提供饮食服务的商业店铺超市及其他、医院、牲畜屠宰、银行、邮电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酒店、客栈、宾馆、招待所等住宿行业、装饰装修业、洗车等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代收
2、委托财政局负责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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