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基层调研时发现,随着流动的频繁、就业方式的多变,不少党支部(党小组)的党费收缴工作与《章程》和《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收缴基数不足。一些农村党支部不论收入的高低,一把尺子量到底,要求农民一律执行每月2角的交纳标准,包括村干部、个体业主、农民经纪人;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加大考核力度为由,拿出工资中相当大的部分用于考核,年终兑现,降低了职工的每月固定收入,变相减少了交纳党费的额度;一些调资不调党费,不能同步调整党费收缴基数,不能及时补收因增资因素而应增缴的党费;一些地方实施了离退休干部、教师、职工属地管理的举措,有效解决了这部分过难的问题,但也有一些入乡随俗,按一般农民的标准交纳党费,打了折扣;一些口袋、下岗很少回家参加,更不谈按期交纳党费。
二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