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结合自治区实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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