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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VIP]

发布时间:2009-1-2文章大小:3271字节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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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

近读柯庆、张荣洪二的《涉税犯罪案件不应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一文(见2005年3月18日《人民公安报》第六版),(...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关于涉税犯罪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更不能依据对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去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既违反行政法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我国法律总体上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这种吸收,(...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而是在选择适用制裁措施前,(...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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