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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

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

时间:2009-1-2 8:18:2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近读柯庆、张荣洪二同志的《涉税犯罪案件不应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一文(见2005年3月18日《人民公安报》第六版),原文主题思想是实践中,关于涉税犯罪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税务机关不应当先行进行行政处罚。作者为此阐释的主要观点包括: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性质及吸收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不能先罚款再移送。行政处罚属于一种授权性的行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行政机关就不能对某种行为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力,更不能依据对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去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总体上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即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这种吸收,不是制裁后的一种折抵,而是在选择适用制裁措施前,即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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