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
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评残、追烈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