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税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的税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地税的实际,特作出“十五不准”规定: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