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根据《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二、不准利用职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社保、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或滥用职权在农村宅基地安排、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社会救济救灾,扶贫款项、退耕还林款物发放,农村低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方面搞优亲厚友。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公款旅游。
四、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聚钱敛财。
五、不准以宗族势力替代村级和村民决定村务事项。
六、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七、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挪用公款。
八、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