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场房屋拆迁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广场规划红线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设施清理拆迁工作,根据县人民关于建设广场的通告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拆迁、清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拆迁补偿标准
广场拆迁补偿依据政发[2007]19文件县人民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对持有房产证的房改房,根据房产证注明的房产面积据实丈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房产证未注明的房产面积或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将被视为违章建筑,本应无偿拆除,但考虑到被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可按照城市房屋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贴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办法
根据群众意愿,可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补偿方式。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
(1)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