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VIP]
发布时间:2007-2-4文章大小:1862字节页数:4页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302号令、74号令以及市人民《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过失或不作为等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重特大安全隐患不消除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乡镇人民、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事劳动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或引咎辞职等行政责任追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民事和刑事责任。(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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