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一)病假管理制度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2、根据新政办[1993]97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
请销假管理制度[VIP]
发布时间:2006-11-29文章大小:1306字节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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