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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农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2008-8-29 9:32:1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重、一般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副职及事故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不能晋职晋升。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程度,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的副职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按领导罚款额的3倍处罚,并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一)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或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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