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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06-11-29 11:47:5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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