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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时间:2008-10-12 10:09:5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第二十四条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对临时用电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预购电装置等方式售电。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执行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第二十八条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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