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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08-3-30 14:35:2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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