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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7-1-27 8:11:1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农民私有房屋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规范移位。房屋拆迁是公法行为,属于对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征收。之所以有权征用土地,拆迁老百姓的房屋,不是基于它的土地所有权,而是基于主权行为,且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一条款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征用或征收,征收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自然包括房屋与土地;二是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如果征地目的是修建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就不应该启动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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