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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员管理制度

三老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08-10-18 13:39:0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农村干部、老、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队伍,增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一、三老人员的审核第一条 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2)老。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优秀党支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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