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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时间:2008-3-30 10:01: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第三条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章名】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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