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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时间:2008-11-6 14:01:4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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