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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统计局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4-10-12 21:43: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统计法》和《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文件类1.各类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同志的讲话、题词;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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