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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09-11-12 17:56:4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邮政编码:52950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莫金,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2201021655812194010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职权:。第十六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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