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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11-9 22:42:2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促进教职工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责、量化考核、奖优惩劣”的管理原则,通过定岗定责、量化考核,真实反映一个阶段内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水平,健全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是加强教职工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量化考核四部分。(一)设置工作岗位每学年初,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教职工自身条件,按照“按需因事设岗”的原则,给全体教职工设置工作岗位。在教职工工作岗位设置中,可以“一人多岗”,不准“一岗多人”,确保“人人有岗”、“岗岗有人”。(二)明确岗位职责各学校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不漏不重”的原则,分别制定出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条目清楚,既有质的要求,又有量的要求,便于对照实施和考核评价。(三)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各学校按照“从上到下一级管理一级、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1、县教体局与各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和县直学校校长签订《任期岗位目标责任书》;2、各学校与每个教职工分别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3、《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4、各单位教职工《岗位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情况于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后报县教体局。(四)量化考核1、考核办法①各单位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成员须有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参加。考核小组全权负责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考核工作。②各学校根据《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制定《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经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③考核依据是各级签订的《岗位目标责任书》;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考核为主。④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民主”和“量化到人”的原则,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充分量化,以百分制形式计算出分数。⑤考核工作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学年末进行综合性考核。⑥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各学校要重视平时各项工作的检查和记录,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档案,做到事事有记录、分分有依据。⑦考核是对每个教职员工过去一学年德、能、勤、绩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教职工竞聘上岗、职称评聘、确定人事部门年度考核档次、实施绩效工资制以及评优选模的依据。2、注意事项①凡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都要定岗定责、参加考核。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制、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的依据。②对没有教学成绩和确实不能量化的岗位,在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其考核取具有量化成绩所有教职工考核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考核基数,然后由全体教职工在基数上下一定分数之间,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打分,上下浮动幅度掌握在10—15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安排,或其它原因不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的教职工,一律按旷工对待。③对以教学工作为主,同时兼做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教职工的考核,以专职工作为主、兼职工作为辅。凡圆满完成兼职工作、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掌握在5—10分。三、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一)教职工要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出满勤、干满岗,认真完成《岗位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二)教职工因事、病、婚、产、丧等原因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须向相关部门或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履行请销假手续。(三)各单位要坚持教职工每日考勤记载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档案,与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紧密挂钩。教职工考勤使用规范的《考勤登记表》和《请(销)假单》。(四)事假:1、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和县直学校校长请事假3天以上的,须经县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2、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须经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3、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须经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五)病假:1、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批准;7天以上60天以内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由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又不符合病退、退休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同意,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县教体局审核批准;符合病退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3、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1)连续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2)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十年的发90;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十年的,发70;工龄满十年的,发80。⑷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工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⑸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六)教职工请事、病假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计,同时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七)婚、产、丧假:教职工请婚、产、丧假以及请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鼓励支持教职工通过成人教育和自考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教职工离职(脱产)进修学习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教体局批准,同时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离职(脱产)进修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修学习期满返回原单位上岗的,返还进修学习期间工资;不返回原单位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九)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返岗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一学年累计旷工7天以内的,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一学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的,当年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期离岗超过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一律作为自动辞职处理,其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县财政部门停发工资,人事、编制部门销除编制。(十)单位领导越权审批假期的,因包庇隐瞒造成教职工擅自离岗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十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切实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杜绝管理漏洞,确保教职工各司其职,坚决避免教职工队伍中个别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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