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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定作串讲笔记

法律文书定作串讲笔记

时间:2008-11-6 14:02:1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法律文书定作串讲笔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民初字第号原告赵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被告胡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案由:离婚19年月,原告赵生来院诉称,自己与被告胡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胡成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1999年月日(院印)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刘文,男,40岁,县东生乡某商店营业员。被申请人:尤东,男,35岁,县镇经营水产的个体户。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执行人民法院(19)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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