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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纪律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直机关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纪律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09-11-9 22:29:2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2004年月起,对市直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改革。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务用车秩序,制止公务人员“公车私用”、“公车滥用”现象,严肃处究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二、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掌握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存在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规定的行为情况,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举报人有下列权利及义务1、对公务用车改革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2、检举、揭发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资料,主动配合执纪部门调查核实。3、向受理检举的机关部门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4、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违纪证据(如现场图片资料等),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5、接受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小组办公室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三、奖励实施办法(一)凡由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和证据,并经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查实,按规定确定扣发违纪责任人的交通补贴的;根据违纪对象应扣发的交通补贴金额,全部(200至2300元)奖给举报人。(二)举报人举报违纪人员的违纪行为时情况不复杂的,可以向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提供图片证据并提供接受奖励的银行账号,提供联系的方法等,进行不公开身份的举报。(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是否获得奖励应在一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时间内作出明确回复。四、受理机关及其职责要求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为举报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受理机关,其职责:(一)按规定范围负责受理举报人对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纪律行为检举、控告的信访材料;(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三)负责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事实,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四)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举报要严格保密,受理结束后,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举报人受奖的情况。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并由市公务用车监督改革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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