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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08-7-17 19:38:5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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