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着力解决燃煤锅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全区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炉排放达到在用燃煤锅炉新标准(即颗粒物&le80毫克/立方米,so2&le400毫克/立方米,no&le400毫克/立方米)。
(二)具体进度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全区规模以下企业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