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一、双方经过相识、相恋、已经于2007年8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本协议。
二、双方同意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具体为分别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双方婚前取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在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房产、车辆、股权、债权、存款、投资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及收益。
四、双方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