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第三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第四条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