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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由下列各方共同达成:
(1)深圳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2)(以下称乙方)
(3)甲方原有股东
(a)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
(c)深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d)自然人(以下称)
以上4方股东合称丙方
鉴于
(1)甲方为深圳工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有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叁拾叁万叁仟叁佰圆整(rmb8,333,300),生产经营正极材料、改性石墨负极材料;经营进出口业务。
(2)乙方在电池材料生产方面拥有多项技术以及丰富的经验和知识。
(3)丙方同意将甲方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玖佰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圆整(rmb9,259,200),增加部分由乙方以技术作为出资投入甲方。
甲乙丙三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