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害人):
乙方(驾驶人):
2011年月日晚,乙方驾驶车在县行驶时,将行人甲方致伤。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伤势较轻,甲方提出协商解决并由乙方签署协议,现甲方经住院观察,已决定于2011年月日康复出院。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与成因没有争议,根据国家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乙方承担甲方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和治疗费用。
2乙方承担甲方后续治疗、劳务、精神损失费。
3本协议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大写)(小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确认自乙方支付时起与本案再无任何关系,本案就此完结。
4双方均认可以上赔偿事项,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和仲裁,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