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等规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行为,(...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