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根据本办法统一组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
第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审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政策,遵纪守法;
(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