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就诊规定
第一条引导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病首诊在本区域内定点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就医,(...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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