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VIP]

发布时间:2013-7-28文章大小:935字节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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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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