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不少于胶卷。不少于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