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三、办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对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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