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补贴:
1、契税:《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2、教育基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从2011年1月1日起,(...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