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市人大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和驻会明确分工,负责联系各代表小组;兼职分别联系所在代表小组,并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二、市人大组成人员,应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市人大、市人民、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分批安排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参与讨论并可发表意见。每届任期内原则上安排每位人大代表列席一次会议。
四、市人大办公室通过《太仓人大》网站和其它书面材料向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使代表了解人大工作和对作出的有关决议。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市人民、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通过《太仓人大》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随时向市人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