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提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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