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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吗?[VIP]

发布时间:2009-1-6文章大小:313字节页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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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以后,(...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扶养,(...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分出一部分,(...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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